如果证言和笔录、鉴定书都是真的,那死者就不是王千营。
如《保密法》关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的确定主体、标准、程序的规定,《档案法》关于解密年限(依秘密内容可分别确定30年,20年,甚至3年5年等)、程序的规定,都可以通过实施细则将之具体化,规定得细一些,限制严一些。就观念而言,有些人总认为保密可靠、稳妥,信息公开风险太大,很可能会有损国家利益,因此能够不公开就尽量不公开,能够少公开就尽量少公开。
法院通常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或者不予受理了事。法律、政策让老百姓知道了他就不好收钱了,不好摊派了。第三,将《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信息公开法》,最好由全国人大通过,成为基本法。进入 姜明安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政府信息公开 。而我们国家很多重大决策多源于省委、市委、县委。
党的机构的信息不公开,公民的知情权就难以完全实现。其二,各地各部门均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工作机构(但有的机构人员专业化、职业化不够),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等。这样既能够保证公平公正、又能够有效提高执法效率。
专利执法涉及面广,著作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乃至食品药品监管、标准化、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等都与专利执法有密切联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国家成立了专门的专利或者知识产权法院。这主要是因为专利案件不断增加,加之专业性、程序性更强,法院缺乏足够的能力像处理其他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那样处理专利诉讼,必须拓展纠纷的解决渠道。要想使这些机构的执法职权协调运转,必须有高层次的协调机构。
由于专利与对外贸易密切相关,既涉及侵权假冒商品的贸易问题,也涉及技术贸易问题,因此,专利执法已经成为各国海关执法的重要领域之一。通常,各国主要是通过法院或者准司法机构来实现对专利权的保护。
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还建立了技术专家担任法官的制度。这种方式既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益。日本设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由首相任负责人。三是行政和司法执法职权和程序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
但是,随着专利纠纷的增加以及专利执法体系的复杂化,加之专利执法所必须的专业性、权威性和时效性,要求专利局的职能不断向专利执法领域拓展。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逐渐深入,经济共同体、自由贸易区建设方兴未艾,促使专利执法逐渐演变成为跨境行为。对于这类裁定不服的,当事人要按照司法程序申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对其裁定进行司法审查,或者以上诉方式而不是以起诉方式寻求司法救济,作出裁定的行政机构不作为被告。侵犯专利权的影响往往不局限于权利人,受损者也不局限于权利人。
例如,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就对专利行政决定进行司法确权审理。一是进一步明确综合性执法体系建设的方向。
专利执法行政机关往往采取准司法程序执法,形成具有既判力的准司法决定。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内容、方式的融合和衔接日益普遍。
一是专利局的作用日益突出。在专利纠纷日益增多、复杂、专业的情况下,在专利执法方面,应抓紧探索建设专业专利法院。传统上,专利权有地域性。三是专利执法协作机制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例如,美国的专利执法系统既有法院等司法机构,还有国际贸易委员会这样的准司法行政机构,也有海关、司法部、联邦调查局、商务部等行政机关。这种制度对于提高审理技术水平和审理效率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应当借鉴一些国家做法,对侵权者施行惩罚性赔偿。传统上专利局只是专利审查、授权、复审和无效的专业技术机构。
巴西设立了两个部际协调机构,其中一个专门负责执法协调。另外,大规模群体性侵权对市场秩序乃至社会文化也产生了恶劣影响,有必要加重侵权者的责任。
二是从普适性的执法向专业化执法演变。英国1977年专利法赋予专利局局长专利纠纷解决的职权。
从各国执法形式看,专利执法中的司法主导,主要体现为司法终局,而不是案件主要或者都由法院审判、解决。美国设立了直接对总统负责的执法协调员。具体事务由专利局纠纷解决办公室(Hearing Office)受理、并以局长名义做出裁决。同时,和传统上技术与产品产权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形式不同的是,目前专利侵权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复杂。
五是从立法上逐步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所有具有技术背景的法官都从专利商标局的资深审查官(员)中考录,多数具有法律背景的法官也来自专利局。
在西方发达国家,专利法朝着逐渐强化对专利权人保护的方向不断演变。德国、日本、韩国等都建立了专业法官制度或调查官制度,发挥专利审查人员的专业咨询作用,协助法院查清事实。
二是进一步加强执法协作协调机制建设。二是海关执法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同时,又可能涉及行政执法、司法执法和刑事执法、海关执法乃至执法国际协作和国际谈判比如《现场勘查笔录》中谈到有人发现尸体时这样记述:仰躺着一具腐败男尸。按警方指控,死者是被上述犯罪嫌疑人用封口胶封住嘴、绑住手臂,然后用死者的皮带勒死。但是警方却没有提取最重要的证据:皮带、封口胶,也没有在皮带、封口胶以及死者的衣物上面提取犯罪嫌疑人的指纹(指纹鉴定是破案的有效手段)。
不是王千营,何来这一干人杀人之说?至于警方依靠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更是互相矛盾。警方也没有在第一时间进行尸检,案卷中的尸检报告,落款日期是1999年6月15日出具,可是这份报告的首页,文号却是2000北技字第100号,也就是说,这分报告是2000年补填的,这时尸体早已不存在。
而该案被检察院退侦后,所有招认者的口供于2002年5月14日都一致改为在南万码头还没死,马全保吩咐弄去偏僻地方做死。另外,检察院认为警方对于案件的表述极其粗糙简单,缺乏基本的事实和证据。
警方第二次移送起诉的时候,杀人现场就变为甘蔗地了。万才建认为,警方的证据,一是缺乏,二是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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